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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立山东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东省红十字会

      关于建立山东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

         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

山东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

 

第一条 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、教育部、卫生部、共青团中央《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、教育部联合印发的《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》 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山东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工作委员会”)对全省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进行指导。

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遵循红十字会的性质、宗旨和任务,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,把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素质教育相给合,培养青少年树立无私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。

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1、通过各级学校红十字组织,在学校中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、性质、任务和作用,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,扩大红十字精神在学校师生中的影响。

2、在全省普通高、中等学校及小学建立红十字会,发展会员,开展红十字活动。

3、根据各级各类学校青少年的特点,开展相应的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,普及卫生保健知识,增强学校广大红十字青少年自救互救、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。

4、在校内外积极开展体现红十字“人道、博爱、奉献”精神的敬老助残、助人为乐等志愿服务和帮困助学活动。

5、宣传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科普知识,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年自愿参与捐献活动。

6、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以传播红十字“人道、博爱、奉献”精神为主题的学校红十字青少年夏(冬)令营和其它活动。

7、组织开展国际、地区、省际和校际间学校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。

8、在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,采取多种形式,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、远离毒品和烟草的宣传教育活动。结合各普通高校的实际情况,开展预防艾滋病青年同伴教育活动。

9、协调学校红十字会同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少先队等其它社团组织,共同开展各项有益素质教育的活动。

10、积极开展山东省红十字模范校创建工作,培养树立学校红十字工作典型,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经验交流活动,总结推广有关经验,表彰激励先进,推进学校红十字工作的蓬勃发展。

第五条 山东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组成,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业务部。

主 任 委 员:兼任省红十字会会长的省领导

副主任委员:省政府办公厅、省红十字会、省教育厅、省卫生厅、团省委的领导同志

       员:省红十字会、省教育厅、省卫生厅、团省委、山东大学相关部门负责同志。

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更换、增补成员。

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一次,审议通过工作计划、总结报告,研究决定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、社会捐助、各部门支持等。

发表时间:2006-07-31 08:23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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